近日,台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台山某学校食堂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回扣或接受供应商行贿,合计约47万元。相关食堂采购人员、供应商经营者共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六个月、缓刑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杜某为台山某学校食堂经理,负责该学校的食材预定、食物供应等食堂管理工作。2017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杜某在采购食材的过程中,要求食材供应商经营者陈某、袁某等人按照该学校采购食材发票金额的3%给予其回扣款;或是要求供应商少送食材并将少送部分金额返现给其本人,再串通该学校仓库管理人员吴某、甄某在食堂验收食材时放松验收标准或不按实际送货数量签收入库,从而收取食材供应商的回扣款。在此期间,杜某通过收取回扣款的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47.29万元,其中其妻子陈某经手24.16万元。
在收受上述贿赂款项后,杜某分别支付给两名仓管员吴某、甄某88940元、14700元。法院同时查明,作为食材供应商的陈某、袁某分别向食堂经理杜某行贿36.14万元、8.63万元。
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陈某、吴某、甄某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袁某、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学校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台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甄某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上述四人违法所得款项。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标准,以犯罪金额为标准划分为“数额较大”(受贿6万元以上)和“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两个档次,“数额较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李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