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月起实施 为农村建房划定“红线”绘制“蓝图”
来源:江门台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益,切实加强农房风貌管控。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制定《江门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宅基地面积上限、开工和验收的条件等群众十分关切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为江门农村住宅建设划定“红线”、绘制“蓝图”,《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办法》明确,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办理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选址方面,《办法》划定了明确禁区,宅基地面积有明确上限,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执行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办法》指出,农户可以单户或者合建住房。多户联合建住宅的,相应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是占用宅基地的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单户建房规定面积的总和。
《办法》规定,农村建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审批流程上,明确了各环节时限与责任。关于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办法》指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农村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和施工方面,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本地适用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给予技术指导。此外,村民建设非低层住宅,投资额和建筑面积达到须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规定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办法》还明确了开工、延期及验收要求。
记者:莫新波
编辑:殷安阳
二审:艾曾
三审:李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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